誰說女人單身就不能獲得幸福?她,張靜華,就把自己的人生經營得很好。儘管年屆40歲,她依然花枝招展,在社交場上跳著優雅的標準舞,吸引眾多愛慕者的眼光。同時,她也有相當成功的事業,經營著英文補習班,收入頗豐,存款據說有上千萬。她無須為社會眼光委屈自己,可以自由追求想過的生活,40歲還不老,還有大好的前程在等著她。
然而,這樣的快樂,卻在某一天跟著她的人,從家人、朋友、交往對象面前,憑空消失了。她不見了,只留下空空如也的住宅。沉寂的屋中,警方發現她的浴室地板上有大量血漬,情況凶多吉少。張靜華去了哪裡?為何消失?謎團如雪球般,隨著她一天不出現,一天天滾得越來越大……
沒有人影也沒有遺體,卻留下大量斑斑血跡
張靜華或許單身獨居,但她有關心她的家人、男友,以及一份穩定的事業,她的失蹤,很快就讓人察覺到不對勁之處。張靜華的吳姓男友,從2001年6月14日中午開始,多次試圖聯絡張靜華,卻怎麼也找不到人。吳姓男友感到擔心,只好請託張靜華的好友轉告她的家人。
張靜華的胞姊馬上知道事態不對,隨即報案通知警察,在隔天6月15日,連同消防隊一起破門進入張靜華住處。一進門之後,他們發現屋中空無一人,卻留下一隻張靜華飼養的小狗聲聲哭叫,疑點更是多不勝數。臥室內的陳設遭到移動,浴室裡的浴簾、沐浴用品則不見了,電話答錄機中有幾十通未聽留言。
可想而知,這裡的主人恐怕並不是自願失蹤的。她如果自行離去,或許會帶上沐浴用品,但怎麼會連浴簾也拿下來呢?
浴簾到底為什麼會失蹤?這個問題,在調查人員的心中埋下一個陰影,等待日後發酵。當前,他們最緊迫的問題,是釐清張靜華這個人的下落。現場沒有明顯線索指向她的去向,因此,警方只能搜尋她存留的跡證,了解她待在屋中的最後一刻發生了什麼事。
仔細一看,浴室跟臥房中,許多地方都散布著微小的血點。警方找來鑑識人員,徹底清查張靜華住宅——果然發現浴缸、洗臉臺、馬桶、牆壁、地板,甚至是主臥室的床單上,都驗出大片的血跡!儘管這些區域跟物品受到清洗,一時之間逃過肉眼辨識,還是逃不過魯米諾反應的明證。這些血液是誰的呢?經過DNA鑑識,調查人員確定,這就是張靜華流的血。
儘管還沒找到屍體,但看到這麼多的血液,有常識的正常人都可以做出一個推論:張靜華恐怕已經不幸身亡了。
約談卻落跑的關係人!這難道是不打自招?
警方一開始並沒有讓張靜華的家人了解實際狀況,害得他們一度還懷抱希望,以為她只是被綁架,有一天會回到他們身邊。實際上,案情是凶多吉少,隨著時間過去,張靜華的家人也逐漸意識到,妹妹可能再也回不來了。
張靜華究竟是失蹤,還是已經死亡?從現場跡證看來,答案頗不樂觀。那麼就帶起了另一個疑問:是誰殺了張靜華?
很明顯,現場留下血跡卻沒有遺體,表示張靜華不可能是自殺,也不會是發生意外,肯定有一個或多個以上的他人,在現場清理了張靜華留下的血跡,並把她的遺體帶走。會大費周章處理現場,還讓人找不到張靜華,會做這些事的人只是無辜路人、不是奪命兇手的機率,十分之低。
如果張靜華確實遭人殺害,那麼,就得去找出這位應該負起罪責之人。從何找起呢?張靜華追求者眾,同時又有上千萬元的存款,表示情殺和財殺這兩種動機都不應被排除。於是,警方開始過濾張靜華的交友對象,逐一約談她身邊的12位關係人,冀望能從中找到嫌犯。
想不到,這位嫌犯馬上就「鶴立雞群」。12位關係人有11位正常出面接受約談,只有一位爽約——他是商人李正位,當年43歲,曾經離婚三次。據友人說,他非常愛慕張靜華,並表達過想帶她到中國投資發展事業之意。這些資訊都沒什麼,重點是,李正位沒有像其他人一樣,問心無愧地出現在警察面前,反而在約談前一天逃跑至中國,行跡非常可疑。
越來越可疑的嫌犯,前來自行投案
警方因此鎖定李正位涉嫌重大,隨即深入調查,發現更多李正位的犯罪事蹟:他在張靜華失蹤隔天的2001年6月15日起,開始持張靜華的金融卡多次盜領存款、盜刷其信用卡,甚至到印章店刻了一個假印章,假其名義簽支票,最後還把假印章放回張靜華的住處。接著在6月17日,李正位就在調查期間飛至中國,顯然有逃避警方之意。
警方持續追蹤下去,發現李正位把盜刷過後的金融卡交給自己的妹妹,讓妹妹盜領金錢。警方追查至李妹處後,找到李正位借用的妹妹轎車,採集轎車後座的跡證,發現裡面有大量的張靜華血跡,DNA經鑑識後相符。至此,李正位的嫌疑已是不言可喻,只差沒有找到屍體,警方也無法找李正位本人來問話而已。
掌握了涉有重嫌的對象,偏偏這人遠在天邊,該怎麼辦?警方積極聯絡李正位,想辦法讓他主動回台投案,甚至請他妹妹打電話給他,要他回來。結果,不知道是李正位信心滿滿,認為司法治不了他的罪;還是他真的問心無愧,認定自己與本案無關,總之,他在逃亡三個月後回到了台灣,在律師陪同下到案說明。
李正位到案後,徹底否認自己涉案的一切可能,對張靜華的下落三緘其口。他究竟是說真話,還是在賭警方沒證據抓不到他?不過,如果李正位認為警方沒有找到張靜華屍體,就表示司法機關拿他沒皮條,那他肯定是錯的。
儘管沒有被害人遺體,檢察官依舊以警方在現場、李正位妹妹轎車中的血跡型態調查結果,認定李正位殺人嫌疑重大。再加上李正位得以盜用張靜華存款一事,也說明李正位用了某種方式取得了張靜華的密碼,檢方從情況證據推斷,李正位極有可能是在命案發生當天,以暴力逼迫張靜華透露密碼的。接著,李正位殺害了張靜華,再用現場的浴簾包裹屍體,用妹妹的轎車運屍丟棄。可惜的是,因為找不到遺體,至今仍不知道張靜華是如何遭到殺害。
雖然沒有辦法得知死因,至少,檢方認為自己掌握了足夠證據,可以證明下落不明的張靜華是遭到李正位殺害。李正位堅不吐實,不願意配合辦案,讓檢警找到張靜華的遺骨,更讓檢察官認為他欠缺悔意,將之求處死刑。
沒有遺體是最大缺憾,但不代表治不了兇手的罪
在審判過程中,李正位仍然相當堅持自己無罪,儘管檢方提出的多項罪證,都證明他很難跟本案脫離關係,他仍不改言論。他有可能真的是無辜的嗎?法官並不這麼認為。一審時,他被判處無期徒刑;二審時,因為他當庭咆哮,合議庭認為他毫無悔意,更改判他死刑。
這樣的發展或許「大快人心」,畢竟一個涉嫌很重、態度又差的被告被判死刑,總是讓期待正義的鄉民感到解氣。可是,刑事案件終究還是要看證據,這個案件最大的問題,就是多數證據都是情況證據。司法只能證明李正位確實盜領張靜華的存款,而且時機有夠詭異,然後他妹妹轎車裡的血跡,更是無法甩脫的證據。但就是沒有一個強而有力的證明,直接證明李正位就是拿了刀或是別的凶器,殺害張靜華的兇手。也沒有人能斷言,失蹤的浴簾就是被李正位拿去包裹屍體,他向妹妹借車就一定是去棄屍。總歸一句,沒有屍體,就注定本案會有一塊空白之處難以填補。
於是,李正位的死刑,到了最高法院時又因證據不夠,外加部分證據的程序上有問題,而被發回更審。在多次上訴之中,李正位還表示轎車中的血跡是受到栽贓的假證據,讓司法體系為此焦頭爛額。
在最後一次最高法院審理中,法庭詳細審視了轎車血跡的狀況報告,認定李正位辯稱有人先拿起汽車座墊,再把血液滴入的說法是錯的。因為鑑定者謝松善表示,這台車中的血跡並非滴入,而是屬於轉移型,也就是上面有大量或足量血液的物品接觸表面之後,殘留下的痕跡。簡言之,這台轎車肯定接觸過大面積的張靜華血液沾染之物——也就是她的遺體。此外,李正位的「栽贓」辯駁也很難成立,因為誰知道他那天會跟妹妹借車?誰知道要用他妹妹的轎車來害他?警方更是沒有張靜華的遺體或血液,要怎麼害他?
至此,李正位的強盜殺人罪已確定,他最後得到無期徒刑的判決。這在台灣司法史上,也算是難得一見的無屍案。雖然至今找不到被害人的遺體,也沒有得到被告的口供,但還是能從其他證據中證明他的罪嫌。
幸好當今的鑑識技術已經相當進步,否則本案或許又會淪為一起說不明白的懸案。無法證明真兇的罪讓他逍遙法外是一件糟糕的事,但更糟糕的,是司法體系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還判他死罪,那將會是影響到更多無辜者的悲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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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《聯合報》
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276 號刑事判決
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2733 號刑事判決